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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召回监管

2020/11/25 16:51:13

11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要求,即日起所有采用OTA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生产者,都应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此外,对于2020年1月1日至今已实施的OTA技术服务活动,生产者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补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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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对于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行为,生产者也应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依法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同时,当车辆在中国市场发生被入侵、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时,生产者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底,中国已累计实施汽车召回2119次,召回缺陷车辆8010.2万辆,约占我国汽车保有量的30%。从召回原因来看,除了传统的气囊/安全带、发动机、转向/悬架和电子电器总成等的缺陷,由软件故障和新能源汽车故障引发的召回数量在近几年呈现明显增长的趋势。

召回,电池,汽车召回

图片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其中软件故障相关的召回方面,据统计从2014年到2019年,全球汽车召回案例中与软件相关的召回次数每年占比均高于40%。仅中国市场,截止到2019年涉及程序或软件问题的召回就达到了213次,涉及车辆683.02万辆,约占总召回数量的9%。未来,随着车联网、自动驾驶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预计此类问题或更加突出。美国独立研究机构波莱蒙公布的一项有关网络安全的调查结果就表明,未来将有60—70%的车辆会因为软件安全漏洞被召回,形势之严峻可见一斑。

“当软件出现问题,大部分是通过升级方式召回,且目前主要是以4S店升级软件的方式来完成。”谈及目前针对软件缺陷召回的处理方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汽车部主任肖凌云在2020年“第三届中国汽车安全与召回技术论坛”上介绍,”比如在上述213次涉及程序或软件问题的召回中,通过升级方式进行的召回就有169次,占比为79.3%,涉及缺陷车辆509.7万辆,占比74.6%。”

而就数据显示,针对软件故障,通过OTA升级可以显著提升召回完成率,同时降低召回成本——仅2019年OTA技术在IVI OS、Core ECU和TCU更新方面,就为OEM节省了约165亿美元的售后服务成本。这一方式正逐渐成为应对软件类故障主要的召回措施,目前已经有车企通过OTA的方式实施召回。

召回,电池,汽车召回

图片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但需要知道的是,OTA升级在解决车辆已有故障时,可能还会带来新的问题,如何保证这一过程更加安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另外,虽然我们鼓励企业用OTA的方式实施召回,但不能用OTA的方式逃避召回,或者替代召回。OTA只是召回的一种技术服务方式,不等同于召回,更不能代替召回。且不管企业是以OTA作为召回措施还是技术服务活动,都要履行备案的义务,不管是FOTA还是SOTA,也均要进行备案。”肖凌云指出。这块此前并没有标准可依。

为此,市场监督总局正在研究开展OTA监管试点,以及OTA召回标准和大数据云平台建设工作,并制定了《基于远程升级技术的汽车产品召回实施要求》标准。据肖凌云介绍,该标准通过结合现有召回管理流程和OTA升级流程,旨在规范OTA召回不同阶段的实施要点和安全要求等,指导生产者进行OTA备案与召回实施。此次《通知》的正式发布,将意味着我国对于汽车召回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并对整车企业通过OTA升级的方式实施召回起到一定约束力。

以下为通知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

市监质〔2020〕123号

各有关生产者和单位:

随着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汽车远程升级(Over-The-Air,以下简称OTA)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为加强监管,规范OTA技术在召回工作中的应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采用OTA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从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实施的OTA技术服务活动,生产者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补充备案。

二、生产者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依法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如OTA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产者应当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三、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车辆或OTA实施过程中的车辆,在中国市场上发生被入侵、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时,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四、消费者、零部件生产者、软件与系统或数据服务商等获知生产者采用OTA方式隐瞒车辆缺陷、规避召回责任的,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五、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汽车OTA安全监管技术研究,探索建立OTA监管数据平台,组织开展OTA安全技术评估,并加强相关的召回监督工作。如发现生产者存在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侯纪伟

电 话:010-82262117

邮 箱:vrecall@dpac.gov.cn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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