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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PC2020 | 天津大学俞风雷:第四次专利法修改解读

2020/11/13 14:21:54

11月12日-13日,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宝鸡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中国汽车知识产权年会”隆重召开。本年度中国汽车 知识产权年会以“知识产权铸就创新发展之基”为主题,更多元化的国际视角全新定位,围绕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与增效,汽车知 识产权发展的政策导向、国际形势,以及如何进行诉讼风险应对展开交流。峰会期间,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俞风雷发表了以“第四次专利法修改解读”为主题的主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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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俞风雷

以下为演讲实录:

非常感谢主办方邀请我来做一个发言,来到我们汽车行业的知识产权盛会感到非常的荣幸,也可以说是一个尝试,因为我发现大部分都是实务界朋友,像我这样只顾理论研究的恐怕不太多。今天我就想除了我们能够低头拉车以外也仰望一下星空。

今天给大家汇报的内容是第四次专利法修改的内容,大家可能知道本月18号专利法落地,历时12年修法工作终于告一段落,当然在我们会议期间大家也注意到,我们另一部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授权法》也落地了,这就是我们平时经常说的,专业选得好,年年像高考,所以我就是那个幸运的人。

今天因为考虑到咱们汽车行业一些特点,主要的针对局部外观设计来展开,这么四部分,一是主要内容介绍,二是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立法原意,以及应该有的保护范围和我们说的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

我们历时12年的修法,实际上可以说一共28处,大大小小的修改,但是最主要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立足国情,为了我们新兴的创新主体的需要加强了我们违反行为的惩罚力度。

2、完善激励发明创造的机制和制度,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3、坚持问题导向,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专利权滥用,这是我们的一个新课题。

4、完善专利授权的制度,最主要的就是我们说的要进一步便利申请人,为国内企业,刚才有的发言人提到海外维权怎么办,将来我们“走出去”,这为我们铺垫了很好的道路。

刚才说到了,我们这回的具体内容,由于时间所限,只能讲以下五点:

1、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增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3、明确药品专利也是我们的链接制度

4、提高损害赔偿金额,也就是我们说的损害惩罚性赔偿。

5、外观设计延长。

我们通过第6条和第15的修改,可以对该单位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这回把它非常明确的写出来,当然我们也注重到对职务发明人要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这一次真正把它明确下来。换句话说单位可以作为专利权人,但是要将一部分利益转移给职务发明人。

增设了开放许可制度,可以减免年费。权利人自愿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实际上就是说当你觉得我这个专利需要让大家都来应用的时候,可以更广泛的,但是我们要注意这里一样要支付许可使用费,而且后来最后一版增加了对相应年费的减免,减轻专利权人的损失。

还有就是为补偿新药上市审批时间,我们就给它一个延长期,不超过5年,而且在新药批准上市以后,总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四年,这就是落实中美贸易谈判的内容,可以说把它写入了我们法律的规定,实际对新药和仿制药之间平衡做了一个很好的链接,大家如果关注的话可以参考一下我们去年11月份发表的文章。

引入惩罚性赔偿,刚才第一位发言人虽然超时,但是她说了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我这个惩罚性赔偿,我在这不赘述了,确定了一个最低限3万元以上,最高限500万元以下,这么一个赔偿可以衡量的范围。

下面进入我们今天的主题,外观设计延长,我一直主张应该把外观专利独立出来作为我们专利法,设立知识产权公约所规定的,我想今后我们还会进一步。

简单说三点:一是加入局部,局部形状、图案或者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富有美感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都可以作为局部外观设计予以保护,而且时间延长为15年,还给了一个国内的优先权。我们知道外观设计实际上,定义已经出来了,有几点它的要点希望大家了解,也就是说它是载体必须要是独立有用途的产品;产品形状图案或者是结合的这个组合也是应当要有直观性;外观设计对产品外表所做的设计,就是界面,不应是单纯的美术作品,要注意和其它权力的区分;涉及实用新兴的标准要从美感角度来进行判断。

我们外观设计能带来1500美元的收益,也是马自达汽车企业为什么最近一直在关注知识产权领域,可以说包括外观和品牌,这就是道理所在。

二是我们要注意和其它不同的,我们说的立法力之间要做一个契合,一个我们注意到《巴黎公约》,还有TPIPS第25条,我们要求国内法都要有一个最低的设定,这一点从事我们修法都已经满足了,不再赘述。

2014年我们对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时候,就将图形方式电子设备上显示GUI写入保护范围,这也是头一次,到了今天我们就可以看到为什么它会产生那么重要的效果。

一般来讲目前常用的局部外观的保护和我们一般的外观设计的保护怎么来区别呢?这是我们国际上的通用的惯例,是用实现表示产品外观中需要保护的局部,然后用虚线表示产品整体的外观,为什么这么讲呢?后面讲到判定的时候就非常重要了,换句话说请求保护的局部应当相对的完整和独立,但是并不能脱离整体的外观设计。

为什么这么讲?实际上外观设计保护开山鼻祖,源于1980年美国上诉法院的钻头钻炳案,关键对于产品的解释。我们来看一看它实际上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兑现并不限于局部外观中不可分割,不能单独销售的某一部分的外观设计,对产品可以分割的部分,我们翻译过来叫产品的零部件外观做出的创新设计也可以作为我们说的部分外观专利。也就是说我们这个不是产品本身,而是我们我们应用在不同类别的产品外观上,美国认为仍然会构成对局部外观专利的侵犯,当然它的外观判断主体它认为叫普通观察者,作为它的判断主体只是一个普通的管理者。    

那么来看看我们的近邻日本,1998年修改《意匠法》,扩大以后基本跟我们说的美国保护方式都相同,唯一重点它认为零部件的外观设计不能作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也就是说它认为零部件你本身就是独立的物品,所以说昨天我们也看到了,大部分它申请的都是汽车前两个部分,包括手机的界面,包装皮等等。它实际上用了首先要判定物品是否相同或近似,只有应用在相同的物品或者类似的品类时,才能是判定它是否侵权的前提,这个很重要。当然它在判定时也和我们现在的综合判断不同,它提出叫要点,也就是说注意力部分是在外观设计当中的设计要点,而且我们要从消费者,也就是说它是拟制“人”,这个消费者,这个拟制的“人”和现实生活中的消费者并不完全相同,换句话说对本领域有一定或者较深了解的人。

欧盟到了2001年,在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外观设计的定义,而且跟前两个定义不同的,它可以适用于手工制造品,产品的零部件,甚至于样式图案、印刷字体以及组合物的部件均属于产品范围,如果产品即使是单纯图案、字体等设计,也可以作为产品外观设计予以保护,这是非常特殊的。当然它这个近乎跟美国类似,产品类别不能限定局部外观保护范围,换句话说即使是跨类的也可以同样进行侵权判定。在判断主体方面它提出了见多识广用户概念,换句话说它这个见多识广用户是要高于通常的使用着,它的认知能力也是高于我们说的一般的消费者。

韩国在2001年《保护法》第2条也加入了产品的部分和字体。

换句话说进入21世纪,这个时刻,基本上所有的国家,包含的地区都已经完成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工作。今天我们也是完成了这么一项非常具有历史意义,我把它称做我们中国局部外观设计原点,特别对于我们在座的汽车从业者来说,恐怕以前我们说的“本田案”就会重新被改写。

总结后我跟大家展望一下,作为理论研究者只能说是提倡学说,这个学说实际上也是来源于目前广泛被采用的,相对独立的,也就是说我们认为将来如果要判定局部外观设计是否侵权时,我们首先还是要考虑被动侵权对象部分是否是类,换句话说如果不同类的话还是要谨慎考虑。

第二,要对我们刚才看到的图片中的实线部位作为它的基准,但不是仅以此为基准,而是以此为准并考虑该部分,我们说的虚线部分整体的外观环境当中它所处的位置、关系、比对,这个细甄的对应部分,那么才是综合判断二者的外观是否相同近似。大家记住和我们现在整体、综合这个是完全不同的。换句话说,部分设计是要放在物品的整体设计之中,要按要素认定方式来判断部分设计是否被侵权。

因为时间关系我今天就讲到这里,如果需要交流的,我们会下随时可以跟大家进行一个交流,再次感谢主办方,谢谢大家!

(注:本文根据现场速记整理,未经演讲嘉宾审阅,仅作为参考资料,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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